泰州市民张先生给儿子在一家武术学校报名学武术,课程项目为“全年套路班”,因为试听课上对教练很满意,张先生就一次性缴纳13000余元。可上了没多久,学校就开始频繁更换教练。
张先生认为孩子在武术学校没有健康稳定的教学环境,要求退费,在遭到拒绝后,张先生起诉到法院。泰州海陵法院审理发现,武术学校作为民办机构,需要取得校外体育类办学许可证,但该武术学校并未取得许可证。
武术学校有工商营业执照,但营业范围只是体育健康服务,违反教育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经过批准开展体育教育培训,所以导致他跟家长之间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武术学校已提供半年培训,判决学校返还剩余一年半的学习费用。肖梦琪 毛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