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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侄子养老送终,说好的房子不给了

孤寡老人养老问题上,遗赠扶养协议不失为一个选择。通俗地讲,就是以老人名下财产来换对方为自己养老送终。市民郭大爷就与两个侄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可老人去世后,老伴黄大妈却不认可。无奈两个侄子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协议继承一半房产,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通讯员 吴迪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瑞

老人担心无人送终,与侄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郭大爷出生于1943年,2006年与黄大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22年,郭大爷被确诊为癌症,而老伴黄大妈在外打工。郭大爷担心无人照顾、送终,就与两个侄子——郭甲、郭乙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两个侄子照顾郭大爷的饮食起居、生病治疗及处理后事,郭大爷则将其位于某小区房屋中的个人产权份额赠与两个侄子,还写明“郭甲、郭乙应在郭大爷离世后15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视为拒绝遗赠”。

协议签订后,郭甲与郭乙开始履行照顾郭大爷饮食起居、就医等义务。2023年3月,郭大爷去世。郭甲、郭乙两兄弟操办了郭大爷的丧事,开支均从郭大爷与黄大妈的共同财产中支出。丧事结束后,就在两个侄子想要按照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黄大妈却不愿意了。

双方争执不下后,郭甲与郭乙诉至南京六合法院,要求确认继承房屋50%的产权份额。

老伴不认可,与侄子各执一词

“老头子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已经患癌生病,其签署时的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有待确认,协议是否由其本人所签、签署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诱导等情形我持怀疑态度,加上协议末尾没有郭乙的签字确认,我认为该协议应属无效。”法庭上,黄大妈表示,即使两个侄子照顾了丈夫的生活、就医并帮助料理后事,但所有支出都是来自夫妻俩家庭存款,“他们俩的付出与房产价值悬殊,我请求驳回他们的诉求。”

南京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遗赠协议》的真实性、性质及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二是郭甲、郭乙是否履行了《遗赠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

协议内容为老人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黄大妈虽然对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协议系伪造。从郭甲提交的视频来看,签署协议当日,郭大爷神志清楚,能够自主表达,视频中亦有证人在场,未见郭大爷存在受胁迫的迹象,且当天在场的证人也证明协议内容为郭大爷真实意思表示。

针对黄大妈提出的协议末尾没有郭乙签字,经审查,该协议首页明确载明郭乙系丙方且郭乙本人加按指印,且证人亦证明了郭乙参加了案涉协议的订立。在协议签订后,郭乙也按照协议参与照顾郭大爷,并为郭大爷料理丧事。因此,法院认定郭乙为《遗赠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而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多名村民出庭作证,表示郭大爷生前无儿无女,两个侄子经常过来照顾其生活。在郭大爷去世后,所有的后事都是两个侄子操办的。因此,法院认为郭甲、郭乙履行了对郭大爷生养死葬的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郭大爷与郭甲、郭乙签订的《遗赠协议》有效,涉案房屋由黄大妈享有50%份额,郭甲、郭乙共有50%份额。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亲人赡养的短板,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提供了更多选择。

不过,提醒大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首先,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公正合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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