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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高速逆行、逃逸,男子获刑3年半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海陵 丁琴 记者 毛晓华)2023年8月31日晚,男子朱某在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驶入高速,发现路线偏差后,竟选择在高速公路掉头逆向行驶,与正常行驶的小型汽车迎面相撞后,又驾车逃逸并继续逆行,在巡逻员拦截时,采取变道、碰撞等危险手段驾车逃脱,后被警车逼停至应急车道内。经检验,朱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0mg/100ml,其在高速逆行时间长达36分多钟。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姜堰区人民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当晚,朱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驶入启扬高速公路,行驶一段距离后,转入盐靖高速公路。在发现路线偏差后,朱某竟选择在高速公路上掉头逆向行驶进入第一车道,随后与孔某正常行驶的小型汽车迎面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

让人没想到的是,朱某竟驾车逃逸并继续在第一车道内逆行。高速巡逻员发现后,驾驶巡逻车拦截,朱某采取变道、碰撞等危险手段驾车逆行逃脱。第二次拦截时,朱某驾车与巡逻车相撞并试图逃脱,后被逼停至应急车道内。经认定,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朱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0mg/100ml。

据测算,朱某案发当晚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至少6公里,持续时间至少36分钟,盐靖高速溱潼至桥头枢纽(由北向南)段案发当日21时至22时车流量为512辆。

姜堰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朱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曾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朱某已赔偿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泰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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