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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产给女儿,父亲却偷卖掉
法院:财产处理条款不得擅自撤销,父亲赔偿女儿60万
意象图
视觉中国供图

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赠与子女。如果房产还没过户给子女,就偷偷出售,并将房款私吞,那么子女的利益该如何维护?此类案件法院又会怎么判决呢?

通讯员 吴迪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瑞

约定房产给女儿,他竟偷偷卖了

大强与荷花曾是夫妻,2008年生育一女小美。2020年1月,大强与荷花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美由女方抚养,双方共有房产三套都归男方所有,其中位于某街道上的一套房子留给孩子,待小美婚后再过户。随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

2022年12月,大强与案外人时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离婚协议中约定过户给小美的那套房子以69万元的价格出售。同日,涉案房屋登记至时某名下。得知房屋被卖的荷花认为,大强此举侵害了女儿小美的财产权利,于是作为小美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强赔偿卖房款69万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大强辩称:“确实已将涉案房屋出售,因为该房屋登记在我一人名下,在还没有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前,我有权撤回赠与。”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是否可以撤销呢?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财产所有权人行使其处分权的结果,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但离婚协议赠与条款有特别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反悔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该条规定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大强与荷花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已经生效,协议的内容包括对共同财产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应当随意撤销。

法院:被告赔偿女儿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基于此,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否则可能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并且,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支持一方当事人撤销赠与的请求,可能导致其恶意利用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会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综上,法院认为父母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未成年人子女房产的行为,无权申请撤销。

本案中,因大强与荷花约定涉案房屋须待小美婚后才过户。双方离婚时,小美12岁。大强擅自卖掉涉案房屋时,小美14岁。虽然小美尚未结婚,但大强出售房屋的行为,已经导致小美丧失获得房屋的可能。最终,法院根据出售房款的金额、小美的年龄、涉案房屋的收益情况,综合考虑法定结婚年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等因素,酌定判决大强赔偿小美损失6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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