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近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该新法规则顺利审结一起隐名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引发的合同纠纷。
2000年前后,张某(化名)时任甲公司总经理职务。甲银行前身之一乙银行曾委托张某招商募股,张某为其动员某创业公司投资入股乙银行100万元,甲公司自身也投资入股乙银行50万元。
2002年,经协商,某创业公司将100万元乙银行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召开董事会达成《董事会决议》,一致确认该笔股权归张某所有,并决定先由甲公司垫付股权转让款,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再由张某出资返还甲公司。
经数次扩股、配股,2007年甲银行正式成立,甲公司持有的乙银行股权扩股为甲银行的股权。
2007年10月,甲公司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由张某受让甲公司持有的甲银行部分股权。2007年10月、11月份期间,张某陆续将股权对价款交付甲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此后甲公司一直未能将甲银行股权转让至张某名下。甲银行后于2016年上市。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甲公司履行交付甲银行股票的义务,并依约办理股票转移登记手续。
南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案中,依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可以认定张某通过甲公司间接持有甲银行的股份,该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以及新修订《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本案宜适用新修订《公司法》处理。
经承办法官释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甲公司名下持有的某银行的股票仍归甲公司所有,张某放弃对该代持股票一切权益的主张,甲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返还张某股权投资款并赔偿张某损失。
严君臣 黄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