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顾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留意到当地一小学对面的某眼镜店对外宣称其为“某某小学定点配镜单位”。该门店位于该小学周边,如果确为学校的“定点单位”,对于经营显然是大有帮助的。但学校真的会指定某经营主体作为学生的消费场所吗?带着这样的疑惑,执法人员对该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过现场检查及后续询问调查,真相浮出水面,原来上述宣传仅仅是门店负责人单方面的“创意”,目的就是吸引学生们上门配镜,学校管理方也与执法人员确认了无相关指定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顾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定点单位”体现了消费对象的唯一性,也会增加消费者对经营主体的信任感,从而提升销售水平,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其他同行业主体构成了一定程度的不正当竞争。商家切不可编造子虚乌有的“定点单位”。
朱鲸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