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亲友把酒言欢,本是人生一乐事。但酒后明知好友醉酒,却还搭车同行,酿成悲剧,谁来担责?近日,江阴法院审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2月14日,谭某刚醉酒(血液乙醇含量经公安检测为125mg/100ml)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当时车内坐着谭某荣,谭某荣也清楚知道谭某刚饮酒驾驶。
行驶过程中,车辆前部撞到前方停在路边的姜某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左侧,造成谭某刚、谭某荣受伤,最终谭某荣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谭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姜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姜某某驾驶的货车在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谭某刚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常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谭某荣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常州分公司及谭某刚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谭某荣与谭某刚是亲属关系,在事发当天两人一起喝酒,并且在酒后谭某荣要求谭某刚开车送其回家,谭某荣在明知双方均饮酒情况下未劝阻,所以受害人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其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降低。原告方认为谭某荣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事故是因为谭某刚醉酒驾驶及姜某某违停造成,谭某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醉酒驾驶的搭乘人是否应当自负赔偿责任,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醉酒驾车系公众熟知的法律禁止性行为,谭某荣作为乘坐人,应当注意驾驶人员是否存在饮酒等不得驾驶车辆的情况,谭某刚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其血液乙醇含量远超醉驾标准,谭某荣明知该情况,但未劝阻谭某刚驾驶车辆,其乘坐车辆放任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裁定:结合事故责任,由谭某刚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姜某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谭某荣自负。
朱鲸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