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是一名设计师,一次公司全体员工大会上,孟某了解到公司经营遭遇一定困难,便在当月办理了离职手续。事后孟某发现公司经营正常,并且只有自己离职,于是以公司欺骗为由,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2016年6月,孟某入职苏州某会展策划公司,担任设计师。2022年1月,该策划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孟某在会上得知公司经营遭遇一定困难,员工待遇也会受到影响。当月,孟某考虑上述情况后主动离职,该会展策划公司与孟某结清了工资。
2022年8月,孟某向会展策划公司提出,公司只有其一人离职,其在员工大会上获知的公司运营困难并不是实际情况,其离职是受到了欺骗。离职时其考虑公司经营困难,不忍心开口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现要求会展策划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等。孟某经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要求会展策划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入职会展策划工作多年,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较为熟悉,其离职前理应经过了深思熟虑和综合权衡考量。孟某主动离职后,以其他员工未离职、公司仍正常经营为由,认为是受欺骗而离职,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为孟某离职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孟某应对主动离职的行为负责,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判断职业前景,任性离职要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应风雨同舟,共同发展,劳动者获知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效益下行后主动离职,系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离职后又以受欺骗为由主张经济赔偿,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