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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如皋法院判决指定居委会为遗产管理人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通过继承方式实现财富传承,在无人继承时亦会陷入处理僵局。近日,南通如皋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的特别程序案件,判决指定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

2022年,张兵(化名)作为借款人、甲公司作为担保人与某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张兵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借款合同》项下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同日,张兵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其名下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作为担保物进行担保,甲公司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2022年7月,张兵就该小轿车为甲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年3月,因贷款逾期,甲公司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全部贷款本息。但因张兵已于2023年1月死亡,且其全部法定继承人明确放弃对张兵遗产的继承权,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指定张兵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为其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张兵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系张兵名下小轿车的抵押权人,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甲公司申请指定该居委会作为张兵的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严君臣 王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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