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杀别人饲养的狗偷偷宰杀,还将“毒狗肉”销售至餐馆,变成消费者餐桌上的菜肴,五名“黑心”被告人被宜兴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年近六旬的陈某无业在家,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6月,同村村民王某找到陈某,希望合谋收狗贩卖,受过刑事处罚的陈某没有推脱,继续干起“老本行”,在宜兴市杨巷镇某村租用了一处厂房。
宰杀场地有了,狗肉从何而来?通过圈内人介绍,他们联系到同样有前科的孙某、丁某,孙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6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丁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于2016年6月、2019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一个月。
2023年8月,孙某在老家盐城逛集市时,从一处卖老鼠药的摊位购买了毒狗原料,后用蜡油封口制成蜡丸,再使用细线将蜡丸绑在鸡骨头上制成诱饵。2023年11月,孙某、丁某骑摩托车在宜兴官林等地村庄转悠,寻找流浪狗和无人看管的宠物狗,找准时机投喂在附近,狗食用后几分钟便中毒倒下。接连发生毒狗偷狗案件,官林镇村民纷纷报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迅速锁定了有前科劣迹的陈某等犯罪嫌疑人。经查,2023年11月中旬,王某从孙某、丁某处共收购被毒杀的狗35条,交由陈某宰杀处理,向某农家乐经营者朱某销售20条,销售金额约3450元。经抽样鉴定,狗肉中均含有氰化物成分,另15条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王某、孙某、丁某等四名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某、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朱鲸润 宜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