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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360被指“盗图”遭索赔 AI作品版权到底归谁?
左侧为360 AI新品发布会使用的图片,右侧为DynamicWangs的模型生成图片
据都市快报

近日,博主@DynamicWangs(以下简称“DW”)在微博发文,称360 AI新品发布会盗取其模型生成的原图,要求360公司道歉。对此,360集团副总裁、360 AI浏览器产品经理梁志辉回应,他在表达歉意后,创作者提出希望360集团以10倍价格购买模型,并另行支付赔偿费用。梁志辉认为这超出认知的合理范畴,愿意诉诸法律,在法庭上公开探讨版权问题。

此事再次将AI生成物的版权归属问题推向大众视野,不少人有疑问:AI作品的版权归谁?使用者能否主张自己的著作权?现行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 综合

360发布会演示时使用图片被指侵权

据了解,360 AI新品发布会于6月6日举办。360创始人周鸿祎在演示360 AI浏览器“局部重绘”功能时,让后台工作人员调用了一张女性古装写真图片,并以“性感”为提示词,勾选了图中女性的胸部让AI进行重绘。演示过程中使用的女性古装写真,源于DW提到的图片。DW表示,360 AI新品发布会上演示使用的女性古装写真,是通过重绘他创作的原图得到的,所以两张图片的细节会有差别;而原图则是他使用由自己训练、调试的AI绘图模型生成的。6月12日下午,DW在微博上称,360未经授权使用其模型生成的图片进行重绘、二度创作,并在公开场合发表使用,严重影响和侵犯了其个人权益。要求360对于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1元。

DW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事后360方面曾向其道歉,但后来其业务相关负责人和市场公关表达了“不是盗用图片”的观点,并希望以“采购模型授权”而非赔偿来进行处理。6月11日晚间,360副总裁、360 AI浏览器产品经理梁志辉发文回应说:“我们曾试图沟通协商,但作者表示,希望我们以10倍价格购买模型,并另行支付赔偿费用。这个方案超出了我们认知的合理范畴,我们愿意诉诸法律,在法庭上公开探讨版权问题。”对此,DW表示:“他们想以小红书上我对中小企业的授权价格4499元购买模型,我说这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授权价格,360作为上市公司要采购的话是小红书上价格的10倍。”

AI生成物著作权如何规定?法律界人士解读

针对此事,东南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南京市律协数据交易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锦目表示,AI生成的图片如果满足独创性要求,是有著作权的,但是现行司法判决普遍认为,AI生成的作品著作权属于背后的AI研发团队。在这里,应该属于编写并训练大模型的作者。另一个问题,360使用作者的原体(AI生成的)进行再创作(AI重绘),到底侵不侵权?柳棉目认为,重绘后两者并不相同,这是一个再创作的过程。至于再创作到何种程度,到底是复制还是再创作,有没有让用户脱离对原作品的用户感知,这个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柳锦目认为,360局部重绘应是二次创作,不算侵权。不过360在发布会展示中用到了作者原图,虽然是仅仅作为素材,也没有作为明显的商业展示的内容,由于发布会本身属于商业使用,所以严格讲属侵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从AI绘画诞生开始,围绕版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不断。2023年1月,河北省版权局为数字艺术家王喜文博士颁发6张版权登记,AI绘画版权归属问题被推向台前。业内人士表示,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AI绘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有争议。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独创性,二是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AI软件是人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一般归开发者。AI软件只是一个工具,是在使用者的操作下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AI绘画的著作权可以归属于使用者。

另外,针对AI绘画深度学习过程,业内人士表示,AI抓取他人作品或其他图像有多种形式,如果抓取行为仅浏览而不复制储存,不侵犯著作权;但若抓取过程中需要复制、存储作品,则涉嫌侵犯复制权。不同的AI算法决定了最终呈现作品的表现形式,如果仅仅提取绘画技巧,然后用于创作,则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利用他人作品中的基本表达,则可能侵犯他人作品改编权。

AI生成内容也受法律保护,已有相关生效判决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2023年2月,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后将该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后来李某发现,被告刘某通过网上账号发布了一篇文章,该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李某诉称,刘某未获得许可,且截去了李某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刘某是该作品的作者,侵犯了李某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00元。

法院在审查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时认为,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等方式,对画面元素及布局构图进行了设计,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同时,原告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的方式对画面不断进行调整、优化,最终生成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中,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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