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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两名驴友横渡激流被冲走溺亡
户外专家:横渡方式及同伴救援都存在一定失误
事发现场 视频截图

6月3日,网上一则“浙江台州两名游客被水冲走失联”的消息,牵动了不少人的心弦。6月4日上午10时,从搜救现场传来噩耗,两名失联者确认溺亡。现代快报(报料邮箱:xdkb123@163.com)记者了解到,两名溺亡者系驴友。那么,悲剧发生,同行者是否需要担责?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娴表示,若溺亡者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行者或不用担责。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谢喜卓

事件:两名驴友渡河时落水溺亡

从网友发布的视频中,不难看出,当时一红色上衣男子与一白色上衣女子,在一处峡谷溪流中,紧抓绳索先后渡河,对岸有人拽着绳索协助他们。因峡谷水流较急,女子脚下一滑失去重心,男子为拉回女子,两人先后被卷入湍急的水流中。虽然两人紧抓绳索,使尽力气想爬到岸上,可始终无法上岸,对岸协助人员尝试救援未果。

据了解,事故发生在浙江台州石人峡。6月3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致电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事发之处属于自然景区,尚未被开发,而被水冲走的二人,并非跟团旅游,而是驴友。

6月4日中午,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屿头乡石人峡两名驴友意外落水溺亡的情况通报》:6月2日11时51分接到报警求助,称有2名驴友在浙江台州黄岩区屿头乡石人峡野外溪流落水失联。接警后,黄岩区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卫健、消防救援、属地政府及社会专业救援力量等全力开展搜救工作。

通报称,因搜救区域自然环境复杂,地势陡峭,水流湍急,给救援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经全力搜救,2名失联驴友于今日10时许被搜救人员找到。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目前,善后相关工作正有序进行。

专家:横渡方式及同伴救援都有一定失误

6月3日晚,两名驴友还未被找到,中国探险协会针对此事发布了一篇文章,户外专家对横渡及救援方式做了分析。文章中称,不管是两名失联游客,还是他们的同伴,在操作上都有一定失误。

首先,横渡激流时,他们采用的方式是直线横渡。“面对这样的激流,如果接受过相关培训,绳索采用的起点应该更靠近上游,采用斜向横渡的话,应该是可以安全通过的。”资深探险家、中国探险协会理事杜雷(网名:杜子)分析说。

其次,本次事故中,应让失联女子走在前面。“不能让弱者尾随在后面,因为那样会让弱者面临很大的压力。”杜子说。

还有,两名失联游客,包括他们的同伴,涉水时都未穿救生衣。杜雷表示,激流专用救生衣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保障涉水者漂浮。

另外,两名失联游客不应与绳索进行死链接。

“即使人需要和绳子链接,也需要使用专业的释放带,在发生死亡V时,极端情况下可以脱离绳索,平躺并抱紧双肩漂向下游,待水流减缓时再伺机自救。”杜雷说。

“死亡V”是指人在绳索固定下,被水流压至水面以下无法呼吸的状态。一般情况下,通过激流时,绳索的起点应更靠近上游,终点更靠近下游。在水流的作用下,人在被往下游冲的同时,也会沿着绳索向对岸滑动。但如果绳索没绷紧,或绳索两头都垂直于岸基搭建,人就会被困在呈V字形的绳索当中。在绳索限定了人不能被水流带向下游时,水就会从人的身上盖过去,造成无法呼吸。

“两名失联游客当时已陷入严重的死亡V,却因绳索链接无法解除,直接发生溺水。”杜雷表示,从自身的救援来看,这场事故也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比如,岸基一侧的同伴可将绳索从固定物上解开,并在绳尾打结。“横渡绳的某一侧解开释放后,挂在绳子上的人会在水流的作用下先向下游漂去,然后会在绳子的限定下向着另一侧的岸基摆荡过去。”杜雷说,“只要横渡绳有一端固定在岸上,水中的人就有更大的机会摆荡至岸边。”

另外,岸边的同伴们还可抛投漂浮物、在下游设置多条阻拦索等,但这都建立在必须将横渡绳的一端切断的前提下。两名失联游客也可先寻求解除自身与主绳的连接。不过,杜雷也强调,在极大水流的情况下,人若想解开自身固定绳几乎不可能。

户外救援专业人士也分享了几条重要的安全经验。据大河报报道,公益人士、户外救援专业人士王英颉表示,户外运动本着“欺山不欺水”的原则,若前行路上有河流阻断,应选择原路返回或者从山上绕行,不可冒险涉水。

需要横渡激流时,也应首选搭建离水横渡系统,例如用树木搭桥或者绳索横渡系统,尽量不让人从水里过。王英颉表示,视频里看到辅助过河使用的是软连接,软连接在水中,无法帮助人抵抗洪水的冲击力,应使用竹竿或者绳索在离水状态将两头拴紧。

“视频中只设置了保护绳,没有设置牵引绳,所以人掉下去两边没法拉。”王英颉称,通常情况下,过河时应设置两条绳索,渡河遇到危险时,岸上的人可以用牵引绳将河里的人移动。

王英颉提醒:“人能涉水的深度为大腿根部以下,超过这个深度,人力已经无法抵抗水流。”另外,人包应该分开过河,否则背包会成为累赘。

悲剧发生,同行者是否需要担责?

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娴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于受害者来说,如果明知户外探险存在风险而选择参与其中,可以推断他们默示自己承担风险。”她说,目前,事件的相关材料尚未证实其他参加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赵娴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对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需要考虑他们是否从中营利和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非营利,应在合理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从中营利,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她介绍说,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事发地是自然景区,尚未进行开发,还需要明确的是,该自然景区是否有管理者或经营者。“如果景区有管理者或经营者,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巡查等,那么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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