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淑臣 记者 李子璇)日前,淮安七旬老人左某乘坐公交下车时,因道路施工路基与快车道半幅路面形成高低差,不慎摔倒受伤。左某出院后,将公交公司和道路施工单位诉至法院。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时站点附近车道半幅路面正在进行路基施工,路基与路面形成约30厘米的高低差。当公交车停稳后,左某第一个下车,右脚落在快车道半幅路面上,接着左脚迈出落在两幅路面落差交接处导致踩空失衡摔倒受伤。
随后,左某被送进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出院后,左某将公交公司和道路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公交车停稳后驾驶员在开车门下客时,已大声提醒“路面过深、下车注意安全”,尽到驾驶员应尽的义务,故公交公司没有过错责任。被告道路施工单位认为,公交站点附近已设置安全锥,并设置“前方施工 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单位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原告摔倒受伤系自身走路不慎,责任应由其自负。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等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公交车违规在施工地段停车上下乘客,是酿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当认定公交公司存在过错。本案中,施工单位未采取完全封闭施工,仅在人行横道处设置道路施工的警示标识,沿快车道与慢车道交接处间断摆放安全锥作为警示。上述设置不够完善,存在安全隐患和漏洞,所以道路施工单位也存在过错。此外,左某第一个下车,仅是向两边张望,全然未留意脚下路面情况,对踩空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50%责任,道路施工单位承担30%责任,原告左某承担20%责任。判决后,公交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