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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交警解读刚施行的新版《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
“首违不罚”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对未成年人保护、自动驾驶、公交车道“共享模式”、解决停车难等问题,《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由于不少人对新《条例》相关内容不了解,江苏交警挑重点进行解读。

  

  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未满4周岁乘车应使用安全座椅

  关于儿童乘车,很多家长普遍存在两个极大的认识误区:一是认为抱着孩子坐车很安全,二是认为安全带可以保护儿童。实际上,在发生碰撞事故或遇突发情况需要急刹车时,在惯性作用下,儿童前冲的力道远远超过家长的控制能力。儿童个子矮、体型小,安全带要么无法进行有效束缚,要么肩带位于脖颈处,均起不到保护作用。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安全出行的保护,其中增加了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的保护条款,第31条规定:1.安排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2.安排四周岁以上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或者使用增高垫;3.未满十二周岁或者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乘车,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

  除此之外,《条例》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其他保护性条款予以规定。第7条明确: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融入素质教育和文明校园创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第32条明确: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第47条明确:“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滑板、旱冰鞋”等非道路车辆、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着力解决停车难的源头性问题

  城市“停车难”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条例》第41条、第42条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采用临时停放、错时停放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条例》第79条、第80条还明确:未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库)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擅自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推进城市公交车道“共享模式”

  针对群众反映公交车道资源未能充分利用的问题,《条例》第53条明确:除公交车外,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载有学生的校车、载有乘客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在公共汽车专用行驶规定时段内,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滥用远光灯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问题,《条例》第52条、第83条明确:机动车在夜间照明状况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驶的前方机动车间距不超过一百米,或者与对向行驶的车辆、行人交会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第25条、第80条还明确: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代为拆除。第58条还对规范动物道路通行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驾驭牲畜。携带宠物在道路上行走的,应当步行牵领、注意看护。

  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可“首违不罚”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取劝诫、引导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教育方式予以纠正。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实际出发,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管理等环节提供公开、一站式等便民服务;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道路通行、交通管控措施等信息;依托在线事故处理平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共享相关数据信息,推动构建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同机制等。

  自动驾驶汽车必须随时可以“接管”

  针对自动驾驶技术日趋成熟、应用日趋广泛,迫切需要对规范新业态、应对新情况提出有效对策措施,《条例》第59条明确: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汽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自动驾驶功能开启时,驾驶人应当处于汽车驾驶座位上,监控汽车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汽车。

  《条例》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此外,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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