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亲戚朋友找你借钱,而你手头也不宽裕,你是选择婉言相拒,还是利用信用卡、借呗等,取得出借资金后再转借给他人?11月1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皋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在贷款平台套取贷款后转借给他人的民间借贷案件。
通讯员 江丽南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女子张某与男子赵某于202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赵某向张某表示自己经营的小超市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张某可以出借资金帮其渡过难关,张某虽然手头并不宽裕,但为了尽力支持和帮助男友,在赵某的建议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两张信用卡交给赵某使用,赵某通过信用卡“借取”资金。此后,赵某还以超市进货、偿还房贷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张某借款,张某前后在平台借款共6.8万元,并在到账后转账出借给赵某。双方约定由赵某偿还信用卡及贷款平台的借款。
一开始,赵某按约偿还了信用卡及各个网贷平台的借款本息。自2022年8月,赵某未能按期还款,银行及贷款平台纷纷向张某催款,张某遂要求赵某尽快清偿借款,但赵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张某无奈只能自行偿还各个平台的借款。因贷款平台的利息较高,每月的还款让月薪不高的张某感到十分吃力,双方也因此事发生矛盾,最终分手。此后,张某多次要求赵某清偿债务未果,于是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6500元及按照贷款平台相应利息标准所计算的利息。
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原告张某也提供了信用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呗等网贷平台的贷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佐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但案涉借款资金的来源并不是原告张某的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刷信用卡、向网贷平台贷款所取得的资金,原告通过贷款平台套取资金转贷他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虽然借款合同无效,但并不等于被告赵某不需要返还借款,赵某因无效的借款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因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
考虑到双方曾系恋人关系,且对于借款事实并无异议,仅对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存在分歧,承办法官决定开展调解,告知双方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同时考虑了原告的还款压力以及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原、被告均认识到自身在套贷转贷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被告赵某同意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00元并自愿贴补原告利息损失3000元,原告张某也同意自行承担贷款平台产生的部分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可构成高利转贷罪。无论是通过信用卡刷卡还是网贷平台贷款后出借,均是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虽然转贷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因此转贷人仍需向机构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合同义务,如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可能会面临被起诉或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甚至还有可能因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被金融机构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