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吴振宇 古林 记者 严君臣)在一起夫妻共同租赁房屋合同纠纷中,妻子张女士认为租赁合同系丈夫赵某所签,其并非租赁合同当事人,同时案涉房屋营业执照亦只登记赵某一人,其与本案无关。11月1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5月,甲方赵某与乙方刘某签订一份《租房协议》,载明:乙方刘某将其所有的江海路30号房屋租赁给甲方赵某使用,年租金12000元,租期5年。之后,赵某将该房屋用于经营手机售卖与维修业务,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赵某。但日常经营中,赵某的妻子张女士亦参与,且在赵某外出期间,张女士一人负责店面的运转。
2021年5月,案涉房屋租赁协议到期,但赵某未退房,继续经营手机业务。对此,刘某未提出异议。2022年8月,赵某将房屋钥匙交还刘某,刘某出具收条一份,至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就在刘某向赵某主张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房屋租金时,遭到赵某拒绝,故刘某将赵某与张女士夫妻二人一同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租金。
庭审中,赵某辩称,租赁协议约定租期至2021年5月,他无须负担之后的租金。张女士则辩称,自己非租赁合同当事人,案涉房屋营业执照亦登记赵某一人,她与本案无关。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赵某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租赁期限届满后,赵某继续使用租赁物,刘某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现刘某要求解除租房协议并返还房屋,赵某亦表示同意,并于2022年8月向刘某交付房屋钥匙,刘某也出具了收条,即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租房协议,并完成了交接。因此,赵某应当负担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房屋租金。在房屋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张女士亦参与实际经营,应为共同经营人,故该房屋租金为赵某、张女士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对房屋租金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裁判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