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一名当事人给徐州睢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崔政打电话称要准备申请执行,理由是被告未按期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面对此情况,承办法官赵参参审判团队仔细询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原因,得知被告是因为其他工程欠款未及时回款,而没能按期履行调解协议,法官助理多次和原告沟通,耐心解释被告面临的困难,也劝说被告要换位思考积极履行,最终原告同意还款适当暂缓被告。
近日,被告部分工程款回款,立即按调解协议偿还原告欠款,双方调解协议正常履行。
通常来讲,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之后该案已在审判阶段结案,若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则由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即可。但因调解协议未履行而再进入执行程序,无疑削弱了调解的作用。鉴于此,睢宁法院实行诉源、执源、访源“三源共治”,在审判阶段融入执源治理思维,打通诉源治理效果传导至执源治理的堵点,推进案件一次性解决。张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