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郑孟超 记者 王晓宇)夫妻起诉离婚后,女方拒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男方申请法院执行,女方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已过法定的强制执行期限,应驳回对方的执行申请,女方的主张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连云港赣榆男子王某与女子顾某婚内育有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乙。2017年2月,顾某向赣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王某甲、王某乙由王某抚养,顾某于2017年3月起每年支付抚养费直至二人年满18周岁止。后王某甲、王某乙一直跟随父亲王某生活。
因前妻顾某一直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2023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顾某支付2017年3月至2023年3月的抚养费共计4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顾某的银行账户。后顾某以申请执行人未在两年强制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并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的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费用,系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王某甲、王某乙尚未成年,顾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的抚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且顾某一直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故对顾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顾某的异议请求,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法官说法
虽然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但其作为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关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涉及对困难群体利益的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超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是有违基本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