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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狗没栓绳被撞死
主人索要精神赔偿金

  快报讯(通讯员 叶莉丽 吕爱敏 记者 毛晓华)没栓绳的宠物狗被路过的汽车撞死,泰州市民姚某要求司机李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赔偿宠物狗死亡损失1500元和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后,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1500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7月9日晚上7点,李某开车经过泰州靖江某村时,撞死姚某饲养的比熊犬。随后,双方因为狗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姚某将李某、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比熊犬死亡损失1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然而,李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由于比熊犬在户外没拴绳,所以狗主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作为犬只的主人,在犬只出户时,未对犬束犬链,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涉道路属于农村路段,道路旁村居聚集,被告李某作为驾驶员,行驶在该路段时更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李某也主动承认在驾车时已经观察到案涉犬只从其右前方相对而来。在此前提下,其应提前预判,并根据行车情况及时采取制动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虽然原告自身负相应事故责任,但被告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结合犬只品种、饲养年限及市场价格,将比熊犬损失酌情认定为1500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为自然人以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言,侵权人还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法官认为,本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故姚某主张的10000元抚慰金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最终,泰州靖江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姚某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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