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在会上解读了《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首个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对于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综合效益,防范各类风险,将集中建设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具有重要意义。据悉,《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代快报+记者 赵丹丹
实施集中建设政府
投资项目3114个
王学锋介绍,很长一段时期,政府投资工程普遍采用分散建设的模式,不同程度存在着建设管理水平低、管理责任不明、投资效益差、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工程严重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也存在较大的廉政风险。
2017年到2021年,江苏省政府先后出台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意见、办法,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目前,全省已有集中建设监管单位155个、实施单位645家,从业人员约3万人。据统计,2019年以来,全省实施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3114个,总建筑面积1.26亿平方米,总投资8474亿元。2019年以来,省级层面批复项目131个,总投资356亿元,总建筑面积463万平方米,已交付使用项目32个。
省本级负责实施的江苏开放大学新校区项目是集中建设规模最大、投资最多的校园整体搬迁省级重点项目;省中医院牛首山分院项目克服了疫情期间施工人员不足、材料设备进场延后以及封闭管理等困难,一期中药制剂厂工程如期完工,二期医院工程也将在年内竣工。由地方负责实施的南京市江北图书馆项目、苏州市独墅湖第二通道项目、泰州市人民医院新区医院(二期)项目、张家港市梁丰高级中学项目均按照集中建设高质量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虽然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集中建设管理工作还多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效力层级较低,约束性不强,需进一步加强法规层面的支撑和引导,统一全省集中建设管理的实施范围、组织方式、责任分工、实施程序,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高质量发展。”王学锋表示。
明确了集中建设实施范围
此次《办法》包括总则、集中建设的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四章二十八条。
首先明确了集中建设实施范围。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哪些政府投资工程可以实施集中建设?办法具体列举了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此外,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具体范围。
建立了组织实施体系,各方责任明晰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集中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集中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也明晰集中建设工作责任分工。以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梳理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从项目立项、方案设计、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和概算,到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产权办理等环节的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项目建议书等前期相关手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并对实施单位、使用单位必要的协同配合作出规定。为推进集中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强调要加强重大事项会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办法》从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严格控制概算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规定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规定项目非因法定事由致使投资超过概算的,可以相应扣减实施单位的集中建设管理费用等,加大概算执行力度。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此外,创新了协调管理举措。为实现有效沟通,切实满足使用需求,保障建设进度,规定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项目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并特别规定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集中建设需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涉及的人员多、资金大,《办法》特别强调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巡查抽查、考核评价、奖惩等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集中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范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同时,也明确违规后的相应处罚规定,如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使用单位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拖延,或者自收到移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