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规定: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同时《条例》规定: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对于同时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的干部,教育培训时间量要求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参训,以确保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时间量。
这次修订的《条例》将罚则内容进行了整合、单独成章,并对照近些年出台的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条文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