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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第三人以流拍价买受厂房确认成交

  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宜兴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首次由第三人以流拍价买受厂房,使流拍财产能够有效处置,这在无锡法院尚属首例。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某耐火材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宜兴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及变卖后均流拍,流拍价为2265.928万元。流拍后,资产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

  正当案件办理陷入困境时,资产公司联系了执行法官,让事情有了转机。原来,资产公司找到了一位意向买受人王某,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急需购买厂房。由于之前未留意拍卖信息,错过了购买时机,王某特向法院申请,希望以流拍价购买被执行人的厂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9条第4项“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的规定,执行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表示无异议,法院同意了第三人王某的购买请求。最终,第三人王某以流拍价2265.928万元购买涉案厂房,现已付清款项。目前,该厂房已交付,案件也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法院方面表示,这起执行案件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有效盘活了资产,最大化实现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朱鲸润 王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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