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取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等行为的罚款,下调对违反条例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或罚款起罚数额等,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修改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4部行政法规,取消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等行政审批事项,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等,以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修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与民法典、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衔接。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与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做好衔接。根据妇幼保健服务资源整合优化情况和相关行政法规废止情况,修改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