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刘茂梁 王芃 记者 孙苏皖)健身教练与学员签订“私人教练服务协议”,总课时是包年,约定学员预付费10万元,学员能收到返利,一直返到预付费10万元全额退还为止。真有这样的好事?结果学员将健身教练告上了法庭。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一案件。
2020年10月,王某与健身教练张某、李某签订了一份“私人教练服务协议”。签订当天,健身教练张某还向王某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王某汇款壹拾万元整。
健身教练为何要给王某返利?王某表示,这10万元不是私教课费,而是张某、李某因创业需要资金周转向他借的钱,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借款期限12个月。2021年10月借款期满后,张某、李某明确表示不再归还借款10万元。后王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告上法院。
健身教练张某、李某辩称,王某所说的10万元,是王某购买私教课程的费用,双方还签订了“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且有私教授课签字确认表证明相关课程已经完成。由于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这份协议究竟是服务协议还是民间借贷呢?承办法官表示,从协议内容来看,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虽然约定王某以10万元的金额向张某、李某支付私人教练服务预付费,但该服务协议中未约定课程种类、课时、课程开始和结束日期、课时单价、时长等健身私教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而是约定“按每年纯利润30%返利”“一直返到预付费10万元全额退还为止”等内容。上述协议内容约定了被告对原告支付的预付费予以返还的保底条款。因此,案涉“协议”名为服务协议,实为民间借贷。从还款情况来看,在被告归还部分款项时,原告通过微信告知对方本次已还款金额、未还本金,被告对还款金额、欠款金额均未提出异议。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相关内容,被告对于王某将10万元计入所欠借款本金金额,并以此计收手续费的行为均不持异议,从中可以认定双方对于该笔款项存在借贷合意,且原告已经支付出借款项,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陈述,双方对于该笔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张某、李某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