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然而,还是有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通过“黄牛”购买机票,规避限高令。
6月6日下午,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收到一条有关短信,显示被执行人周某乘坐飞机于晚上7点抵达无锡硕放机场。经查询,周某已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乘坐飞机的行为明显违反限高令。
为及时控制被执行人,江阴法院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前往无锡硕放机场,晚上7点26分将被执行人周某在硕放机场控制,经调查,周某通过“黄牛”购买机票前往越南旅游。执行法官当场告知周某,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具结悔过书》,保证今后不再有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如有紧急情况及时向法院报告。
周某的行为明显违反限高令,结合其行为及表现,江阴法院决定对周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朱鲸润 刘传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