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宋姗姗 记者 严君臣)“直播带货”在我国呈现爆发式增长,这便促使大量商家争相和网红、直播机构签订协议,试图通过直播带货加持,让自身行业突飞猛进。5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海门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直播带货未达到约定销售额,商家要求退还服务费的案件。
2021年7月,某纺织品公司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纺织品公司向酒店管理公司支付服务费80万元,由酒店管理公司安排相关的艺人在直播中销售某纺织品公司的产品,且实际销售额不低于400万元,若未达到400万元销售额,将按照相应比例退还服务费。
协议签订后,某纺织品公司按约支付了80万元,酒店管理公司为纺织品公司安排的艺人陈某某和杨某某进行直播销售共计三场,耗时4个月,但销售额仅为29万余元,并未达到约定的400万元。为此,纺织品公司要求对方退还部分服务费。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酒店管理公司退还某纺织品公司服务费72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如今,直播带货销量“翻车”的事件屡见不鲜。建议网络直播公司应考虑自身实际情况,不要过高夸大自身能力。同时,商家在与直播方订立合同时也应尽可能地对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因素进行详细约定,如直播的时间段、推广的事件、直播带货的销售范围及销售金额等,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利益最大化,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