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姜喆 何璐 记者 严君臣)男子孙某为谋取私利,到南通海安偷狗,在偷一村民家的狗时被刘某发现并阻止,孙某为了逃跑竟将刘某打伤。4月25日,由南通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抢劫案依法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2年11月,租住在扬州市的孙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海安市某村,用事先准备好的弓弩发射毒镖毒杀狗。正当孙某将被害的狗收进包中时,被路过的刘某发现。由于刘某的爱犬曾被人偷走,看见孙某偷狗的行为,刘某十分气愤,当即驾驶摩托车跟随,并质问孙某是不是在偷狗。孙某见状立即驾驶摩托车加速逃跑,刘某驾驶摩托车追赶。追赶中,双方摔倒在地。在孙某欲扶摩托车继续逃跑时,刘某上前阻拦。孙某为躲避刘某,对刘某进行殴打并用毒狗用的弓弩威胁刘某,后孙某趁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刘某身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2022年12月,孙某在扬州市的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2月,该案移送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2023年3月20日,海安市检察院以孙某构成抢劫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