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特色创新
南京修订《固废法》加快“无废城市”建设
4月24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该条例修订草案已进入一审。“《条例》的修订,将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为加快建设‘无废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促进以法治建设新成效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表示。
通讯员 宁人宣 现代快报+记者 徐红艳
2022年2月,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对建设目标与主要任务作出了具体部署。同年4月,南京市正式入选国家“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
记者从方案中看到,加快“无废城市”建设的步伐,其任务之一就是要全面梳理五大类固体废物现行管理制度标准,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配套出台有关制度及地方标准,有缺项或不完善的及时修订完善。
作为推动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方条例,《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简称《固废法》)于2009年3月26日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2018年7月进行了首次修订。“随着上位法的修订、城市治理水平的提升和人民群众需求的不断增强,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城市发展新形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文青告诉记者。
记者获悉,新修订的《固废法》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这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也是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和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的重要举措。”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主任黄颖说。
《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后,在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政府相关部门多次组织部门沟通协调,开展深入调研。针对条例内容和相关罚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召开了系列相对人论证会、部门论证会、专家论证会,收集社会民众及专家意见建议60余条。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将部分建议吸纳到《条例(修订草案)》当中。
今年1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3月27日,分管市长召开专题审议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专题审议。4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记者看到,进入一审的《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63条,分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和附则。围绕城市管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衔接现有法律规章,形成系统完备、互相支撑、便于操作的政策制度体系。据介绍,《条例(修订草案)》有四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一是拟突出资源化利用原则。针对南京产生量较大的粉煤灰、冶炼渣、副产石膏提出综合利用要求;鼓励对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开展综合利用,减少填埋量等。
二是拟细化完善法规体系。拟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罚则;拟细化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申报、危险废物包装贮存等具体要求。
三是拟突出服务企业需求。拟明确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面向全社会的固体废物全类别信息化平台;同时拟支持固体废物先进技术开发与推广,推动固废产业化、规模化、园区化,有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四是拟强化能力设施共享。《条例(修订草案)》拟明确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应急处置危险废物相关责任人义务;建立平急结合的医废管理体系,增加从事医药化工、生物制品生产、教学、科研等活动、动物诊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