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王玲玲 黄宇 记者 曹德伟)婚后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男方父母出钱购买并还贷的一套房屋分割时,双方出现了争议。妻子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丈夫却不同意。镇江扬中法院审理后,判决对分割婚姻期间偿还房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女士和朱先生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女士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便告上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朱先生所还房贷款。
庭审中,朱先生同意离婚,但他认为案涉房屋实际是由其父母在小夫妻婚前购买的,且该房屋所有权仅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婚后房贷也是由他父母偿还,因此婚后所还房贷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李女士则表示,即使朱先生拿父母的钱偿还房贷,所还房贷也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扬中法庭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认为朱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但其在庭审中又称,朱先生婚后一段时间无工作无收入,她也不清楚房贷款的来源,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女士和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了房贷。朱先生称房贷是由其父母偿还,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流水明细。经查,朱先生父亲账户的取款记录与还贷记录基本一致,能够印证其陈述,因此房贷由朱先生的父母偿还具有高度盖然性。
朱先生婚前向银行贷款,该债务是朱先生婚前个人债务,鉴于银行偿还贷款的特殊性要求,只能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还款,朱先生的父母在婚后持续还贷的行为,是替朱先生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不能得出偿还贷款是赠与夫妻双方的结论,因此对李女士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偿还房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