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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只公布酒醉驾女司机信息
被指性别歧视,衢州交警道歉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交警支队官微发布了一则题为《今年全市已查获酒醉驾624起,其中女司机25人,有你认识的吗?她们最高的喝了多少?》的文章,文中指出了25名酒醉驾女司机的姓名、车牌号、违法时间等信息。相反,599名酒醉驾男司机的信息未被提及。目前,该文章已被删除。此事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热议。

  2月13日,极目新闻记者登录衢州市交警支队官微,没有找到这篇文章,有网友称已经删除,不过不少网友截了图。有网友称,酒醉驾女司机只占总数的大约4%,却在网络上被“公开处刑”。违法犯错固然要惩罚,但只挑女性曝光未免有失公允。酒醉驾作为个体行为,本不应该按照男女性别粗暴分类。如果能按照违法行为细致划分,再依次推出对应文章劝告和提醒市民切勿酒驾,都不会有这么多争议的声音。

  2月13日下午,衢州市交警支队通过微博发布致歉信称,该支队对自身工作不严谨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网友致歉。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汲取教训,加强内容把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于此网络热议,国家正高级一级律师张冶钢认为,公布违法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那么不得过度处理的其中条件之一就是需要征得该自然人或监护人的同意,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4条,也有“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的规定,但目前尚未发现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的对交通违法等行为,可以通过互联网予以曝光个人信息等规定。

  另外,张冶钢律师还认为,衢州市交警支队只曝光酒醉驾女司机的信息,但未涉醉酒驾男司机,根据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规定,该交警部门此前的那篇文章明显涉嫌性别歧视,显然不妥。 据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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