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酒后驾车撞死人,肇事后逃逸,当事人不思如何悔过及赔偿受害者家属,反而起诉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记者昨天从天宁法院了解到,经过该院道交巡回法庭公开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告败诉。
据了解,2020年11月的一天,原告赵某饮酒后驾驶汽车,途中撞倒蒋某某并导致其死亡。赵某见出了大事,便弃车逃离现场。赵某归案后,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系酒后驾车并肇事逃逸。此后赵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发后,赵某与蒋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在履行过程中,仅支付了部分赔偿,余款30万元一直未付。赵某不但拖欠余款,还认为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赵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返还其已向蒋某某家属赔付的金额,还要求由保险公司支付余款。
赵某的理由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免赔事项”进行明确告知,该免责条款不应生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肇事逃逸及酒后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该条款在文本上加粗加黑显示,已尽到提示义务;而且此类行为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商业险不应赔偿。
法庭经过审理,当庭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明确其仍需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承办法官王巍表示,酒后驾驶和逃逸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属于一般性常识,保险公司对该免责事项在保险合同上作出提示即可。作为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对伤者进行救助是应尽义务。从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社会行为出发,若发生案中情形仍能获得保险赔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全相悖。赵某应该深刻反省自身行为,悔过并作出赔偿,而不是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天法轩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