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无锡市民的水费支付清单中增加了一项费用支出。
2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无锡市环卫中心获悉,自1月30日《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之日起,无锡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的个人负担部分有所调整,费用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该费用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代收,每两个月征收一次。
此次调整,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有了明确界定。对征收对象不再采用列举方式。将征收对象范围界定为“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义务,应缴尽缴。
征收标准方面,单位负担部分不变,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个人负担部分,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上述标准主要是通过测算我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单位成本,同时参考省内其他城市标准。
征收方式也有了明显改变。单位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单位根据上季度单位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之和(取整)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协议书,代收单位每两个月征收一次。 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