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自2008年9月到某单位从事门卫工作,2020年5月28日,张某因超过65周岁被单位清退,在其工作期间,该单位从未给张某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退休待遇。
2020年8月,张某向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9月2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张某与其供职单位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诉至法院。海州法院判决某单位给付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加班费共计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某单位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张某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故对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养老待遇损失赔偿要求法院予以支持。王晓宇 黄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