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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非急救转运路上出意外
随行医师替司机开车,病人死亡谁的错

  胡某需要转院治疗,在转运途中,因随行医师代替司机驾驶转运车,未能及时保障病人安全,后来胡某在路上不幸发病去世,胡某亲属为此诉至法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苏州地区涉非急救转运服务第一案。

  

  通讯员 林静宜 居丹丹 现代快报+记者 徐晓安

  2021年4月23日,胡某要从苏州某医院转院安徽省宣城市某县人民医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胡某儿子小胡根据医院病房门口公示的苏州市120非急救转运服务电话,与相关机构联系转运事宜。随后,小胡接到某康复医院转运司机薛某的电话,双方就转运事宜进行了前期沟通。薛某开着转运车辆来到医院,小胡要求配备一名随车医师。当天下午1点多,薛某驾驶转运车辆出发。

  下午3点左右,薛某表示疲惫,下车要求随车医师驾驶转运车辆。于是,医师驾驶转运车辆继续前进。大约1个小时后,转运车辆的呼吸机发出警报声,此时,胡某出现身体颤抖、呼吸困难、呈现翻眼白的状况,小胡见状立即通知正在开车的医师。5分钟后,车辆驶入某服务区,医师下车来到车辆后排位对胡某进行检查后,告知小胡病人此时心律不齐,随时都有停止心跳的可能。

  随后薛某开车继续行驶,下午4点半左右,随车医师告知小胡,胡某已无生命体征。下午5点10分左右,转运车辆驶入安徽省宣城市某县人民医院。经该院医生检查后确认,胡某已无心跳、无生命体征。

  后小胡与该康复医院沟通,要求其承担因医院原因导致胡某未能及时接受救治而死亡的过错责任,并要求康复医院公开向自己和家人赔礼道歉。因认为该康复医院并未积极、主动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小胡及其亲属将医院起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康复医院在非急救转运过程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胡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胡某自身患有严重疾患,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小胡作为胡某家属,选择在胡某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进行长途转运,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下,法院认定某康复医院对胡某死亡导致的全部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据悉,本案是苏州地区涉非急救转运服务第一案。2021年9月,苏州市出台《苏州市医疗机构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规范及服务标准均有待完善。该案生效后,法院已向康复医院及苏州市卫健委发送司法意见书,建议准确把握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规范非急救转运车辆及人员管理、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相关单位及部门在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表示所有建议将照单全收,认真研究落实,并提出调整人员,完善非急救车辆运营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严格把握非急救转运范围,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车辆日常维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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