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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老总离世留下数十家公司,谁来管
与3个前妻分别生下3个孩子;法院判决:大女儿当“掌门人”

  丁某因病忽然离世,留下数十家公司,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年迈的父母,以及分别与三位前妻生育的三个孩子丁兰、丁旭、丁涛。因继承人对遗产管理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丁涛的母亲以丁涛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丁兰为丁某的遗产管理人,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11月28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这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该案系民法典施行后南通市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通讯员 吉雨馨 古林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事件:老总突然离世,数十家公司谁管

  丁某生前担任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2022年10月,丁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留下年迈的父母和三个孩子。此时除了长女丁兰担任公司总经理外,长子丁旭9岁、次子丁涛才4周岁。

  由于丁某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协议,五位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虽依法均可为遗产管理人,但相关继承人对遗产管理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丁涛的母亲以丁涛的名义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丁兰一直在集团公司担任管理工作,相对比较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运营状况,为确保丁某的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保障继承人的合法利益,请求指定丁兰为丁某的遗产管理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某的父母均同意由丁兰担任丁某的遗产管理人。丁兰亦表示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丁旭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以邮寄的方式向海安法院提交书面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涛作为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指定丁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丁旭虽未明确表示同意指定丁兰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其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行为表明其无意于担任遗产管理人,其也未对指定丁兰为遗产管理人提出异议及具体理由。

  综合本案案情、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及丁兰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等情况,法院指定丁兰担任遗产管理人将更有利于遗产的有效管理,亦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应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的原则

  承办法官陆晓丽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从丁某去世后到丁涛提起本案申请之前,丁旭及其监护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一直未予明确表态,系引发诉讼的根本原因,因此认定本案属于实质上存在争议的情形,丁涛系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适格主体。陆晓丽指出,民法典并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管理遗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就要求遗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素质,因此法院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的原则,以及维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的情况,选任合适的遗产管理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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