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刘遥)南京一男子忘带家门钥匙,于是走到地下车库的采光井玻璃上,想去屋子后窗取备用钥匙。不料玻璃突然破裂,导致他坠落受伤。事发后,他找小区物业公司索赔,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请吗?
钱某租住在南京某小区一楼。一天晚上,钱某返回住处时发现没带钥匙,就想绕到屋子后窗取备用钥匙。他翻越栏杆,走在地下车库的采光井玻璃上。正当他靠近窗户时,脚下玻璃突然破裂,导致他坠落到3米深的地下车库里。物业人员发现后,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治疗。
事发后,钱某将物业公司起诉到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赔偿。他认为,对方没有对采光井玻璃尽到保养义务,使得玻璃表面污垢堆积,进而导致他以为踩的不是玻璃。物业没有在采光井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在庭审时辩称,钱某受伤是他自己的危险行为所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法院认为,案涉采光井位于钱某居住的一楼房屋窗外,他作为小区住户,对居住房屋周围环境、设施情况均应有基本的识别与判断。钱某称不知采光井材质系玻璃,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同时,采光井与草地之外均已设置围栏,围栏本身就具备警告提示的作用。钱某对自己的损害具有过错。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其对小区公共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了日常巡查检修,在发现钱某受伤后,物业人员还在第一时间将他送往医院救治。这些行为说明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基本义务,其不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