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拍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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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男子承诺替女友还债却食言
让债主给连带告了

  女友被人催债,男友“拍胸脯”表示债务由自己偿还,并出具还款计划书。后男友未能按时还款,债主将双方诉至法院。女友还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男友的行为构成“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10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结了这样一件借贷纠纷案。

  据了解,周奇与李丽是朋友关系,李丽曾向周奇借款40万元但未能偿还,李丽父母为上述借款出具了担保书。此后,李丽及其父母陆续归还了21万元,剩余19万元未能还清。

  今年5月,周奇到李丽家中催要借款时,李丽男友王鹏向周奇表示欠款由他来偿还,为此向周奇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但出具计划书后王鹏食言,没能按约偿还。周奇多次催要未果,将李丽、王鹏及李丽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各自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鹏的行为构成“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债务人脱离原债务的法律关系。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已有的债务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王鹏出具还款计划代李丽履行债务,二人之间没有形成任何债务转移协议,周奇与李丽也没有明确否定李丽的债务人地位或者让李丽脱离案涉债务。即王鹏履行还款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李丽的承担义务,王鹏、李丽就案涉债务的承担可以各自履行,也可以共同履行。因此,王鹏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周奇有权要求王鹏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李丽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崇川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鹏应对李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债务加入不影响保证责任,故判令李丽父母应承担保证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司法实践中,因为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往往比较简单,有时很难从其字面意思窥其本意,要综合全案予以认定分析。要从债务人有无脱离原债务、有无排除债务人责任、债权人有无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等方面来就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进行区分,同时要区分债务加入与担保的区别,准确划分各方责任。

  通讯员 郁华 杨佳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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