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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独自照顾女儿可冲抵儿子抚养费?
法院:两码事!父母离婚,无论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须履行抚养义务

  夫妻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父亲对女儿的付出,可以抵消对儿子的义务吗?10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送达,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母亲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不能抵消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014年,赵女士与孙先生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女方赵某抚养,男方每年给付抚养费3万元,直至孩子均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但2016年,孙先生便将婚生女小佳带至云南老家上学至高中毕业,在此期间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由孙先生负担。而婚生子小华一直跟随赵女士在本地生活、上学。

  2022年7月,赵女士作为小华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孙先生支付每年拖欠的抚养费1.5万元,合计13.5万元。

  审理中,孙先生辩称,每年3万元是给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但实际两个孩子分别由父母抚养,既然赵女士从未给小佳支付过抚养费,那自己也没有义务给小华支付抚养费。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在父母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本案中,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赵女士所有、由孙先生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孙先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虽然孙先生自2016年将小佳带至云南老家生活,并负担相应费用,但这并不能冲抵其对小华应负担的抚养费,故法院对要求孙先生给付小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

  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同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或收养行为而产生。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因此,本案中,在孙先生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小华有权向孙先生主张抚养费。至于孙先生主张赵女士亦未支付抚养费的抗辩,因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债权,不同子女、乃至同一子女在不同阶段关于抚养费的权利义务内容皆是不同的,是不能相互抵消的。在此情况下,若孙先生欲向赵女士主张关于小佳的抚养费,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主张抚养费。(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吉雨馨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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