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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新职场”工伤认定应有统一评判标准

  “劳动者病发时并不在办公场所,而在家中,不能算作工伤。”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社部门对一起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在认定书上给出这一理由。“为了单位的利益,把本职工作带回家,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意见时作出以上说明。(10月26日《工人日报》)

  人社部门先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重点在于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职工居家办公期间发生意外,究竟算不算工伤,无疑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具体到上述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常理解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加班工作,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当下不定时、不定期、不定场所的灵活办公日渐成为职场新常态。在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也为工伤认定增加了复杂性。

  从长远来看,“新职场”工伤认定应有统一的评判标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在传统用工方式基础上,工伤认定很大程度上与用人单位直接监管劳动过程相绑定,一旦松绑就面临工伤认定难的问题。传统工作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工伤认定标准也应与时俱进。除了相关部门在办理具体个案时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立法部门也要对当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明确的回应和调整,使工伤职工权益保护跟上时代的步伐。

  山东 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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