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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女子想与妹夫“离婚”,这叫啥事
原来妹妹没户口,20年前拿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

  快报讯(记者 刘遥)女子没办过户口,用姐姐的身份信息与丈夫登记结婚。姐姐发现后,想与妹夫“离婚”,民政部门却不予办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该案时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帮姐姐撤销了与妹夫的“婚姻关系”。

  原告林春是林夏的姐姐。几十年前父母因为超生,没给林夏办理户口登记。林夏成年后,在外地工作时认识了丈夫戴某,因为没户口,就用姐姐林春的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而林春一直在老家生活,离过婚,有两个孩子。

  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后,林春发现自己竟与戴某登记为夫妻,便到某区民政局要求办理“离婚”,却遭到拒绝。于是,林春将某区民政局诉至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法官审查发现,林夏确实在20年前持姐姐的身份证办理的婚姻登记手续。2022年7月,江北新区法院向某区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某区民政局收到后,撤销林春与戴某的婚姻关系,困扰这对姐妹多年的问题得以解决。

  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解决错误婚姻问题提供指引和依据。指导意见中载明,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查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因此,公安、司法等部门经调查后认为相关婚姻登记确实存在应予撤销或更正的情形,可向民政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书,由民政部门在审核后决定是否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说法

  当事人不可心存侥幸,靠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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