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李子璇 通讯员 吉荣)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某菜场,王某(化姓)等四个摊主销售的水发鱿鱼被查出添加了甲醛。9月7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四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四人明知国家禁止在鱿鱼等水发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为防止其生产、销售的水发鱿鱼腐烂变质,仍在其中添加甲醛。
经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四人当日销售的水发鱿鱼中甲醛含量分别为91.82mg/kg、216.16mg/kg、3283mg/kg、7501 mg/kg。公诉机关认为,四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触犯刑法规定,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四起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