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黄伟 见习记者 徐晓安) 商品房小区中通常配建的人防车位,能不能买卖?苏州市民张某从开发商那买了套房子,还免费得到一个停车位。后来,张某将房子转卖给刘某,附带的停车位也以8万元出售。刘某发现该停车位是人防车位,双方产生纠纷,闹到法院。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1年6月17日,刘某向张某购买房子,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包含一个汽车位,价格为8万元。2021年10月27日,在物业办公室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刘某看到了该汽车停车位的租赁协议,才了解到,自己花8万元买了个人防车位。
原来,该汽车位是张某在购房时以“买房送车位”方式从开发商处取得的,双方针对该汽车位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汽车停车位租赁协议,约定租赁价格为0元,租赁期满后,甲方同意乙方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延长承租。
然而,在与刘某签订购房合同时,张某并未说明该汽车位是人防车位,以及其权利性质和取得方式。二人因此产生纠纷,协商无果后,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张某未向刘某说清楚人防车位的情况,人防车位所有权无法转移,致使合同中买卖车位部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今,刘某要求解除合同中关于车位买卖的部分,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张某退还该车位对应的8万元。
■法官提醒
人防车位用于国防目的,是国防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属国家所有。因此,投资单位对人防车位有占有、使用、管理及收益的权利,但并无出售人防车位所有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