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随着大家安保意识不断增强,有的业主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这样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独居的钱女士在自家门口装了摄像头,被隔壁邻居告上法庭要求拆除。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钱女士和赵某是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的对门邻居,该单元为一梯两户,电梯门与赵某家门平行,与钱女士家门成斜角。钱女士于2019年搬入后,因自身防盗及安全需要,在自家门口上方墙角处安装360度摄像头,拍摄范围为电梯口、楼梯口及两家共用的空间,且能够完整覆盖赵某大门位置。赵某认为钱女士在其居所的公共区域私装摄像头,且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严重侵犯了赵某及家人的隐私权。因此,赵某起诉要求钱女士拆除门口摄像头,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钱女士辩称,双方所住小区是老小区,治安不太好,且她一个人居住,安全问题很重要。案件审理过程中,钱女士已经在摄像头外围加了罩子,看不到赵某家门口,不可能侵犯赵某的隐私,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女士门前的摄像监控装置,其监控范围包括赵某、钱女士共同使用的区域,且覆盖赵某及其家人、亲友进出赵某家的行动轨迹,其安装行为并未征得赵某同意,使赵某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状态,违背赵某本人意愿,属于对赵某隐私权的侵害。因此对于赵某要求钱女士拆除监控装置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并无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摄像头拍摄区域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承办法官王小娣表示,钱女士摄像头所拍摄的区域与角度,表面上是公众随意进入的场域(介于小区并非完全封闭,且快递员、保安、外卖员等可以随时前往),但这一场所毕竟属于常人所不至,当事人会保有相当程度的隐私期待。加之这一场所作为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小区公区)与彻底的私人空间(业主家里)之间“过渡区域”,往往承担了大量的私人生活,如主客之间迎来送往等。可以认定,即便可以将自家门口楼梯间认定为“公共场所”,但公民在此场所也应当可以享有充分的隐私权。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