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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贷款延迟发放,导致损失谁担责

  因为贷款延迟发放导致延迟交房,购房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用?中介公司在配合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需要尽到怎样的义务?近日,无锡市新吴法院判决一起因买房人征信审核不过关导致贷款延迟发放,并以此为由拒付中介费案件。

  2019年9月,崔武妙(化名)购买了新吴区的一处二手房,房屋总价140万元。按与售房人、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崔武妙应于9月底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60万元,余款80万元由中介公司协助其办理商业贷款予以支付,并约定崔武妙需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5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公司为崔武妙联系了第一家贷款银行,但银行于2019年11月份答复拒绝签约发放贷款。随后,中介公司又为崔武妙联系了第二家贷款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为促成交易,中介公司还向售房人垫付了部分房款。

  但因崔武妙曾出现过车贷逾期情况,经申请征信异议审查无果,第二家银行还是拒绝签约发放贷款。中介公司再次联系了第三家贷款银行,经过一系列补正措施后,2020年12月,该家银行终于发放了贷款。

  因贷款过程迟滞,售房者顺延至2020年11月份才向崔武妙交付房屋。此时,崔武妙认为因为贷款延期发放导致自己迟延一年才收到房屋,中介公司对此负有责任,自己也为此产生租房损失,所以拒付中介费。无奈,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武妙支付中介费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崔武妙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来看,中介公司对崔武妙取得贷款所负的系协助义务。在此约定下,中介公司主要承担联系贷款银行,向崔武妙收取所需材料再向银行提交、将银行的反馈信息通知崔武妙等协助义务。崔武妙因自身原因先后被两家银行拒绝签约发放贷款,导致最终获得贷款迟于预期,该情况的出现不能认定为中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相应后果应由崔武妙自行承担。法院判决崔武妙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25000元。朱鲸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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