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拍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22年7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丈母娘起诉前女婿想要回“见面礼”
法院:违反诚信原则,不退

  快报讯(记者 严君臣 通讯员 黄清清)女儿结婚不到半年就离婚,甚至连婚礼都还没来得及办。这场匆匆谢幕的婚姻,让丈母娘心里很是别扭。自己给出不到半年的1.8万元“见面礼”,就这么打了水漂?最终,她诉至法院,要求前女婿退回礼金。日前,南通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了解,此前,小张和小李按照当地风俗先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男方小张向女方小李送出彩礼现金20.8万元和一些金器、钻戒,小张父母也赠与女方“见面礼”。小李的父母离异,订婚当天,小李母亲没有到现场参加仪式和宴会,事后,小张和小李一同前往拜访,小李母亲拿出1.8万元给小张当“见面礼”。

  订婚不久,两人领了结婚证。然而,半年后,两人婚礼都还没办,小张就来到法院,要求与小李离婚,并要求小李返还所有彩礼。在法庭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过程中,双方一致明确彩礼返还问题已经处理好。

  小夫妻的闪婚闪离,成了小李母亲心里的“一根刺”。近日,小李母亲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小张退还18000元见面礼,理由是给“见面礼”是以两人结婚为目的,现在男方过错导致离婚,“见面礼”应该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小李母亲的赠与行为单纯寄托着原告对女儿婚姻的美好祝愿,并没有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解除条件的意思表示内容。并且“见面礼”金额较小,不能认定为“彩礼”,应属于原告对被告的无条件赠与。

  此外,张某与李某在婚前、婚后财产处理完毕的前提下达成离婚协议,案涉赠与财物亦应在上述婚前财产的范围内,现原告又要求被告返还 “见面礼”,违反了诚信原则。综上,海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