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儿去世十几年后,老房遇上了拆迁,吴奶奶将属于自己的新房进户购买权送给了儿子,本指望儿子好好尽孝,为自己养老送终,未曾想“房走人凉”,儿子屡次与其发生争吵。吴奶奶后悔当初的决定,可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送出去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朱鲸润
吴奶奶与秦大爷结婚多年,生育二子一女。2004年,秦大爷去世。2020年,老夫妻俩名下的房子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118万余元。考虑到自己已年过八旬,需要有人赡养送终,吴奶奶与儿女们商量,最终大家一致决定,将拆迁款支付给二儿子秦二,安置的房屋由秦二进户购买,吴奶奶与其余子女放弃购买权,房屋今后由吴奶奶居住直到其百年。吴奶奶和子女们就商量好的内容签订了调解协议,还说好,由秦二进户购买的前提是秦二要尽到对老人的主要赡养义务。
之后,秦二花费80万元购买了新的安置房并进行了装修,吴奶奶也如愿住进了新房。
没曾想,入住还不到一年,吴奶奶和秦二的矛盾就接连不断。“拿拆迁款的时候说好留8万块给我做生活费的,到现在都没给我。他还一直嫌我房子用得不好,三天两头找我吵架。” 2021年5月,吴奶奶带着失望将秦二告上法庭,要求撤回赠与。
庭审中,老人告诉法官,她在经济上完全独立,生活上接受秦二照顾的次数很有限,秦二常常与她争吵的行为也让她心灰意冷。秦二却称,安置房是其继承而来,并非靠赠与。虽然平时与母亲会有口角和分歧,但他并未对母亲撒手不管。至于母亲的8万元生活费,也是母亲同意由他使用的。
法官经审理认为,吴奶奶以秦二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秦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赡养义务,亦未能在纠纷发生后化解与老人之间的隔阂,故判决撤销调解协议中吴奶奶赠与秦二安置房的进户购买权。
法官表示,子女赡养不应带有目的性。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案中,吴奶奶原本期望用送房来得到更好的照料,安享晚年,但秦二受益后却让母亲陷入纷争,加剧精神上的负担,据此,法院认为秦二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都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