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京市秦淮区的王先生,与他人没有借款纠纷,却突然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列为“老赖”。5月26日,他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真正的被告是一个与自己同名同姓的人,那个“王先生A”在电话里也说王先生是“躺着也中枪”。目前,王先生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了1个月,他的存款工资都没法使用,给生活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他想知道自己该如何“翻案”,造成的损失又该谁来赔。
现代快报+记者 刘遥
账户突然被冻结,只因案子的被告人与他同名同姓
2022年4月,王先生在使用微信购物时,突然发现自己的账号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冻结,继而发现支付宝、银行卡也不能用了。一头雾水的他跑到银行去问,才得知自己被牵扯进一个案子,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王先生表示自己没有扯上什么纠纷,他为了搞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找朋友借了3500元,委托一位天津的律师帮忙调取了该案的卷宗,发现自己的名字赫然出现在判决书中的被告人一栏。“被告人的姓名、身份证、住址都是我的,但是两个手机号码不是我的。”
2022年5月26日,记者看到了王先生提供的卷宗。发现该案的原告贺某某,在2016年承接了“王先生A”分包的施工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该施工项目按约完成,但“王先生A”拖欠了11万多元的工程款,一直没有给付。于是,贺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对于贺某某和与自己同名同姓的“王先生A”,王先生称,他根本不认识,自己跟这个施工项目没有一点关系。
被告人身份信息被搞错,法院却没发现
卷宗中,有多条贺某某和“王先生A”的通话内容记录,可以看出贺某某从2017年开始,一直找“王先生A”要钱,可均被搪塞过去。对此,王先生很是纳闷:“这案子的原告和真的被告是一直有联系的,有电话号码,怎么能把其他信息搞错,找上了我呢?”
除了原告,法院在该案开庭前也曾与“王先生A”联系过。在卷宗《送达反馈表》中明确显示,法院与“王先生A”打过三次电话,有两次的电话状态显示为:“有效-本人”,其中一次备注为:“当事人不配合”。
2021年9月1日,贺某某及其代理人向法院申请了一份调查令申请书,理由是“王先生A”尾号为7088的机主身份信息对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基于客观条件限制,贺某某一方无法自行收集上述证据。武清法院盖章批准。
同年9月8日,通讯公司出具了一份律师调查令(回执),其中明确表明尾号7088的归属地在江苏南京,不是天津号码,该公司无法查询异地号码信息。
同年9月15日,武清法院在将该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中写明:审理中发现被告不在原告起诉中指定的住所地,电话有误,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值得一提的是,从该份裁定书开始,接下来的审理笔录、判决书中所使用的被告身份信息,均是王先生的。
同日,法官与贺某某的代理人有过一次谈话,笔录显示,法院根据他们一方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王先生的),寄送了开庭手续,可邮件被退回,原因是没有联系收件人。对此,法官询问贺某某的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的送达地址,而得到的回答是没有。
2022年1月11日,该案第一次开庭。法庭对调取的“王先生A”身份信息询问贺某某一方是否有异议,贺某某一方表示没有异议。
该案从庭前谈话到开庭审理再到判决,真正的被告“王先生A”一直没有出庭。
“乌龙案”害王先生借钱度日,审判、执行法官互相“踢皮球”
目前,王先生已经上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他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账号已被冻结了1个月,他的存款、工资都取不出来,只能找朋友借钱过日子,“我上有老下有小,再这样下去,我孩子下学期的学费都拿不出”。王先生给该案的原告、真正的被告、审判法官、执行法官都打过电话,可还是不知道该怎么为自己翻案。王先生称,该案的审判员王法官建议他去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法官则让他去申请再审。
为何王先生的身份证、住址等信息被当作“王先生A”的信息提交给法院?2022年5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贺某某与真正的被告“王先生A”,但二人明确表示拒绝采访。
法院对此是如何回应的呢?5月26日下午,武清法院执行局王法官告诉记者,“案情不方便透露,如对案子有异议,应该去找审判法官,看能不能申请再审。”随后,记者询问能否先解冻王先生的账户,执行法官表示,这是办案流程,无法透露。而审判员王法官则表示,已经告诉王先生,让他走相应程序。其他的问题,审判法官不愿多谈。
律师:可书面提执行异议、申请再审
法院是否该为此案负责?王先生下一步该怎么办?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应超表示,王先生可以先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执行异议,停止执行。法院受理并且异议成立的话,就可以解除执行。然后,他再向法院申请再审,如原审有错,就让法院改正错误。
徐应超表示,目前要是王先生不方便去天津,可以先与法院联系,看看是否能以书面的形式提执行异议和再审,可以将材料寄送过去,如有补充材料,也可以邮寄。徐应超称,虽是原告方提交了被告身份信息,但作出最终裁判的是法院,若真是裁判出现问题,法院是要承担责任的。另外,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事情究竟会如何发展?现代快报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