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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3年离3次,买卖3套房后说是假离婚
男子要求重新分割房产被法院驳回

  快报讯(记者 刘遥)为规避相关限购政策限制,夫妻玩“假离婚、真购房”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人觉得这是一种生财捷径,可以试试。但“假离婚”背后的感情和财产风险,你真的能承受得起吗?近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离婚案:一对夫妻假离婚三次,先后买卖3套房产,结果是二人的财富是增加了,妻子却假戏真做了。

  2013年7月25日,刘某(丈夫)与陈某(妻子)第一次离婚。第二天,刘某就购买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房产A,没过多久,二人复婚。2014年6月,刘某与陈某再次离婚,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产A归陈某所有。数月后,二人再次复婚。2016年5月11日,刘某与陈某第三次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同年7月21日,陈某将房产A以523万售出。

  2021年5月,陈某用出售房产A获得的523万元,购买了位于建邺区的房产B,而刘某则买了同小区的房产C。

  2021年1月3日,刘某来到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他和陈某多次办理离婚手续又复婚的行为,是为了避开购房政策限制。他认为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并非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

  刘某要求分割房产B、C,以及房产A的售房款。陈某则在庭审时辩称,按照离婚协议,房产A是属于她的,房产B、C均是在双方第三次离婚后购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建邺法院认为,此二人第二次离婚时,对房产归属问题进行了处理,只要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就随即生效,房产A就成了陈某的个人财产,她有权自由处分,所得价款亦归于她。至于房产B、C,建邺法院认为这两套房子是陈某和刘某离婚后自行购买,互不相关。刘某认为双方是“假离婚”,财产分割方案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他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建邺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请。法官提醒市民,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之规范的总和,重要价值便在于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不尊法、守法,甚至作出违法的行为,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追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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