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网传某地一男子上班28天反而倒欠公司3280元,公司负责人称其没有完成发朋友圈的任务,每条扣50元。
奇闻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事出有因。据报,男子赵某在当地一家卖酒公司应聘销售。其考勤表显示,该公司考核标准为,员工需每月发朋友圈50条,少发一条扣50元;每天加微信好友10人,少一人扣10元;朋友圈禁止发除本公司产品外的销售信息,出现一条扣100元等等……乍一看,该公司所为似乎只是在执行考核“家法”, 赵某“上班倒欠”也是“咎由自取”。难怪该公司负责人回应时理直气壮。
酒商为多卖酒,推出个性化推广促销措施无可厚非,将相关措施与员工考核挂钩也可以理解,但应恪守“道”“义”底线。所谓“道”就是法律规定,所谓“义”就是公平正义。
奇葩的是,涉事公司行为涉嫌多项违法。比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索要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比如,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对员工罚款,如确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每月扣罚工资也不得超过总工资20%。再比如,用人单位据以处罚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不得含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内容条款,必须提前给员工公示学习和培训到位,才能作为处罚依据。本案中,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发朋友圈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以此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扣罚工资更无法律依据,等等。而且,员工上班28天非但分酬未取,反而倒欠3280元,挑衅了公平正义原则。
我注意到,对本案当地监管部门已然介入调查,想必“除妖斩怪”只是早迟之事。我想提醒监管的是,对此类“妖怪”,不妨顺藤摸瓜除“妖”务尽,以免祸害更多无辜者。
扬州 陈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