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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为期8个月,打击“拒执犯罪”
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者,限30日内自觉报告财产、履行义务

  5月7日,常州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全市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办理拒执犯罪案件联动机制的意见》和《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意见》《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司法机关将联合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从而进一步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缓解“执行难”,更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常法宣 刘国庆

  限30日内报告财产、履行义务

  据介绍,随着法院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个别被执行人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段转移财产,从而规避和对抗执行。这种表面上无财产,生活中却高调消费的现象,不仅让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也极大地伤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

  根据市委、市政府“532”发展战略总体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工作要求,全市政法系统出台《关于办理拒执犯罪案件联动机制的意见》,明确各司法机关在拒执犯罪案件办理中的职责与分工,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将畅通各自办理拒执犯罪的通道,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行为涉嫌拒执犯罪,将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将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将及时提起公诉,法院及时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通告》,凡在常州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应当在通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自觉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

  在通告发布后、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的,检察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拒不投案自首,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会上,司法机关共同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能够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擅自处置查封的财产被判刑

  发布会上还发布了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擅自处置查封的财产,被判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例中,常州某铝业公司与江阴某科技公司、陈某清、陈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判决江阴某科技公司、陈某清、陈某某支付常州某铝业公司加工款、模具费及违约金等合计250余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武进法院于2018年11月依申请对江阴某科技公司名下的太阳能铝合金边框24000套予以查封。因江阴某科技公司、陈某清、陈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常州某铝业公司向武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5万元,武进法院扣划银行存款30万余元,并查明江阴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清明知太阳能铝合金边框24000套已被法院查封,仍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将其中价值80余万元的19250套铝合金边框销售给无锡某电力公司及其他人,所得货款仅部分支付给常州某铝业公司。

  武进法院认为,陈某清的行为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陈某清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武进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陈某清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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